深圳清理化粪池公司关注:孩童玩耍跌别家化粪池 父母当主要责任
六岁孩童脱离监护玩耍,跌落化粪池受伤,管理人未设置防护措施被判担责。2013年3月12日,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夏闵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平平人民币6623.2元。
2012年初,被告夏闵等三人在刘平平家对面开始兴建房屋一幢,并开挖化粪池坑一个,未加盖板,也未加装护栏。2012年10月27日,三被告建房工地,无人施工,也无人看管。上午10时许,六岁孩童刘平平脱离监护,在被告新建房屋工地上与其他小孩玩耍时,不慎掉化粪池坑而受伤。后经治疗花费15031元,其余损失1527元,因遭拒赔故诉至法院。
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刘平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刘平平脱离父母监护,在建房施工地玩耍掉化粪池坑受伤,原告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,放任刘平平玩耍,对其受伤有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;三被告是新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,在建房施工中对所挖的化粪池坑未加盖板,也未加装护拦,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,对原告掉入化粪池坑有一定的过错,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结合案情,原告的监护人负担60%的责任,三被告负担40%的责任。据此,达成上述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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